监督法第四条规定: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集体行使监督职权。”也就是说,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,实行的是集体负责制,即集体讨论、集体决定、集体负责。今年以来,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采取“三项措施”,抓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,切实提高人大监督实效。现将情况综合如下
(一) 严格会议制度,确保会议质量
一是坚持先学法规,再审议题。把学法内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,在每次会议审议前组织学习与审议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,或邀请专家到会就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辅导。二是完善会议审议的必要程序。认真修订《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》,使各项议事程序符合监督法的规定。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严格执行《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》的有关规定,提前一个月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知及会议建议议程,提前一周将与之相关的会议文件送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“一府两院”有关人员手中,使审议和被审议双方提前做好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。同时,会议之前,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取得联系,确认是否到会,以确保组成人员的出勤率。另外,每次常委会会议前,彻底检验计算机控制的会议进程运行系统等,确保在会议程序上万无一失。三是广开言路,各抒己见,集中多数人的意见。县人大常委会实行分组审议,在审议中提倡解放思想,开动脑筋,坦诚直言,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鼓励大家多角度的发表意见。四是轮流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,使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内容更有深度和可信度。
(二)形成审议意见,明确交办事项
为保证审议意见的严肃性,在形成审议意见和送交“一府两院”研究办理时,我们坚持做到,一是根据审议情况形成审议意见,努力做到真实、全面、准确、鲜明,综合地反映出席、列席人员较为集中、形成共识的审议意见,确保审议意见体现和代表多数人的意见,具有其合法性。二是严格汇总整理审议意见,规范签发程序,明确交办日期,提交“一府两院”研究处理。三是对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具有前瞻性、建设性但未在县人大常委会上取得共识的意见和建议,通过会议纪要、报送专报信息等形式,及时向县委或“一府两院”及其相关部门反映,供主要领导和工作部门在决策和改进工作时参考。四是公布审议意见的内容,对“一府两院”的办理情况根据需要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。
(三)加强跟踪督办,提高审议实效
一是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,督促“一府两院”认真研究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,要求有处理措施和落实方案,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,必要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安排议题听取和审议“一府两院”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。二是坚持跟踪督办,对人民群众特别关心关注的重难点工作,经常性地听取和审议相关报告,并开展专项工作评议,通过持续不断的监督,达到解决问题、群众满意的效果。如今年6月,县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、2016年听取和审议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报告,专题调研、专题询问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基础上,再次对脱贫攻坚工作进行了评议。三是注重发挥代表作用。组织代表参与视察或专题调研、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、督办审议意见落实等监督的全过程,使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、依法进行专项审议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,集代表合力促进审议意见的落实,不断增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“一府两院”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效。